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管理办法
(草案)
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会会员的管理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《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,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,从事本 协会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,诚信度较好的企业单位,均可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。
会员入会程序:
一、点击进入协会官网-服务-会员管理系统;
二、选择会员类别,注册并填写相应信息;
三、将生成的会员申请表下载后,盖章/签字,扫描后上传 系统提交;
四、理事会授权机构对申请单位的入会资格进行审查,并做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批复,审核周期为 7 个工作日;
五、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发送站内信/通知邮件;
六、申请单位接到通知后,于10日内登录会员系统账户,缴纳会费,提交开票信息,协会将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 费统一票据;
七、办理入会手续后,发放电子会员证书(实体证书可联 系所属分支机构申领)。
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一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二、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三、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四、有权使用“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”的名义和标志;
五、退会自由。
第四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:
一、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二、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三、按规定缴纳会费;
四、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五、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六、尊重知识产权;
七、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八、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。
第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一、警告;
二、通报批评;
三、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四、除名。
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相关分支机构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一、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二、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;
三、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四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五、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第八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九条 团体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,按协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十一届理事会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,颁布执行。